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六条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晋升、降低领导职务、职级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要明确领导职务、职级的,按照拟任领导职务、职级任职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第十条公务员级别应该依据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正常使用的,以及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不依规定的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确定的,应该依据详细情况,依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3月13日,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上发布。
3月13日,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上发布。
其中,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
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当就该单位有没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办法》明确,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来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3月3日《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发布,规定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此外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其中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