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
同)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根据《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办法履行选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提出提案并经
独立董事审核同意,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
第四条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三)熟悉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参加公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选聘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企业内部审计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六)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将查阅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如对资料存在疑问,可做复核,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第十二条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责成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有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第十五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
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调查意见,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第二十一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
见类型、公司是不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详细的细节内容、审计
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不是满足国家和证券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很明显审计质量上的问题的;
(四)无故拖延审计上班时间,影响企业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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