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3.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第三条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5.第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6.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发展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没有因执业质量被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3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机密保密;(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负责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与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8.第七条公司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10.(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方式;(二)公开对外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11.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础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12.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13.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做选聘条件。
14.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本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六)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5.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能够最终靠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能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16.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上的水准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上的水准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可以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在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出现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准确的通过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薪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动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不是满足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做处理:(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很明显审计质量上的问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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