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劳作、人事准则改革,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平地点评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则。
工作资历包含从业资历和执业资历。从业资历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问、技术和才能的起点规范。执业资历是指政府对某些职责较大,社会通用性强,联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施行准入操控,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问、技术和才能的必备规范。
第三条工作资历分别由国务院劳作、人事行政部门经过学历确认、资历考试、专家判定、工作技术判定等方法来进行点评,对合格者颁发国家工作资历证书。
第四条工作资历证书是国家对请求人专业(工种)学问、技术、才能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选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工作资历证书准则遵从请求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平的准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则和程序请求相应的工作资历。
第六条工作资历证书施行政府指导下的办理体制,由国务院劳作、人事行政部门归纳办理。
若干专业方面技术资历和工作技术判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查核)归入工作资历证书准则。
劳作部担任以技术为主的工作资历判定和证书的核发与办理(证书的称号、品种按现行规则履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人事行政部门担任本地区工作资历证书准则的安排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劳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工作主管部门研讨和确认工作资历的规模、工作(专业、工种)分类、工作资历规范及学历确认、资历考试、专家判定和技术判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