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跨省工作无法查询到有关信息,证书自然也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一)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专员信息的,由会计专员登录我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出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调出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我市。
(二)会计专员调入我市的,登录我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入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入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工作,现就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采集;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专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专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专员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一)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114*156,格式为jpg/jpeg,小于20KB);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三)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四)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工作证明格式可参照系统模板);
(五)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一)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专员信息的,由会计专员登录我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出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调出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我市。
(二)会计专员调入我市的,登录我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入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入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
(一)会计专员须按全国会计专员系统管理要求,采集填写基础信息,填写时要务必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完毕后,如个人隐私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请及时登录系统来进行更新,以免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的。
(二)我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专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后尽快进行信息采集。
(三)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专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隐私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工作。
(四)会计专员信息的采集、管理是一项日常性会计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会计专员切实利益。各区财政部门要把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格外的重视,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专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专员重新上传。
会计专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专员信息的,由会计专员登录省会计专员管理系统,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居住证等材料;会计管理机构逐级复核、确认后,调转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本省。
会计专员调入本省的,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转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因信息采集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等,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1 23号)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现就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北省内的会计专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方面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专员,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有会计专员个人基础信息、专业方面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诚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专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专员根据《湖北省会计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鄂财发〔2018〕 13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五)诚信信息包括会计专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一)采集方式。采取会计专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有关的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会计专员登陆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点击下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查看信息采集须知、操作手册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会计人员应按照本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选择管理机构。遇有疑问,请在系统中查阅“咨询电话”并联系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会计人员所在县(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登陆系统,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来审核。会计管理机构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书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专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专员信息的,由会计专员登录省会计专员管理系统,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居住证等材料;会计管理机构逐级复核、确认后,调转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本省。
会计专员调入本省的,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转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专员管理系统。
(一)自省会计专员管理系统2020年10月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个人隐私信息有变化的,应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登录该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二)会计专员信息采集是全国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的统一要求,我省会计专员务必按要求及时填写本人信息和上传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因信息采集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等,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会计专员信息的采集、管理是一项日常性会计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会计专员切实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清单,格外的重视,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核确认属地会计专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专员重新上传。
会计专员在申请将信息档案调出区外前,必须先确认调入地区是否开通了会计专员信息档案调转业务,确认调入地区可以接收后再按下属流程申请调转。会计专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出区外】模块申请调出区外,填写调转信息并打印《工作地变更证明》,由调入单位或调入地区会计专员管理机构签章后,扫描上传。无工作单位或管理机构证明时,调入地必须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并上传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等扫描件。会计人员申请调出区外时务必正确选择要调入的地区。调转申请提交后将不可以进行修改。
会计专员提交的调转申请由调出地会计专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在1小时之内自动将信息通过接口转入《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并自动确认转出内蒙古自治区。
调入地会计专员管理机构在本省会计专员管理系统确认接收。接收后会计专员按照调入地会计专员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具体接收及办理手续等事宜请咨询调入地会计专员管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只接收工作单位、户籍、居住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专员调入。
会计专员按照调出地区信息转出流程及要求,申请将信息档案调转至内蒙古自治区。
调出地会计专员管理机构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并确认转出。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在调出地会计专员管理机构确认转出的当天晚上从《全国会计专员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接收该会计专员信息。
会计专员管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区外调入人员查询】模块查询接收的会计专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接收转入的会计专员信息后,按照会计专员在调出地系统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自动推送邮件、短信通知会计专员办理后续完善信息等事宜。
会计专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区外调入信息完善】模块确认、完善信息后提交。
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区外调入审核】模块审核信息并确认调入。至此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转入内蒙古自治区的手续办理完结。
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手续完成后,会计人能正常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具体业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员信息调转需要按照以上规定完成会计专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一定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调出区外。当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可以选择在调出地或调入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必须保证调转信息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信息完整,调转信息中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必须在调入后补学完成。会计人员信息调转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后的日常信息管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所有事宜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中《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会计人员日常信息管理,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岗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在岗会计人员需要由所在单位按年度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连续两年没有考评信息的,自动转为非在岗人员。
2.会计工作履历、会计工作年限。在岗会计人员履历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履历申报】中进行申报。非在岗会计人员待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后进行履历的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年限以会计工作履历信息为依据自动计算得出。
3.会计人员日常信息变更。会计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可以随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息变更。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考试、评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其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申请变更,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12月份自动更新此信息,会计人员待信息更新后,上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可;会计人员由无单位变更为有单位,在【区内调转】模块中进行。会计人员信息实行属地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我的面板】显示现会计人员管理地区、管理机构,日常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事宜可以联系所属管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调转功能已经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调转接口联调通过,可以正常办理会计人员信息的调入(转入)、调出(转出)。
会计人员在申请将信息档案调出区外前,必须先确认调入地区是否开通了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业务,确认调入地区可以接收后再按下属流程申请调转。
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出区外】模块申请调出区外,填写调转信息并打印《工作地变更证明》,由调入单位或调入地区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签章后,扫描上传。无工作单位或管理机构证明时,调入地必须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并上传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等扫描件。会计人员申请调出区外时务必正确选择要调入的地区。调转申请提交后将不能进行修改。
会计人员提交的调转申请由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1小时之内自动将信息通过接口转入《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自动确认转出内蒙古自治区。
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本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确认接收。接收后会计人员按照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具体接收及办理手续等事宜请咨询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
调转进度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出区外进度查询】菜单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验证码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只接收工作单位、户籍、居住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调入。
会计人员按照调出地区信息转出流程及要求,申请将信息档案调转至内蒙古自治区。
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确认转出。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确认转出的当天晚上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接收该会计人员信息。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区外调入人员查询】模块查询接收的会计人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收转入的会计人员信息后,按照会计人员在调出地系统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自动推送邮件、短信通知会计人员办理后续完善信息等事宜。
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区外调入信息完善】模块确认、完善信息后提交。
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区外调入审核】模块审核信息并确认调入。至此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转入内蒙古自治区的手续办理完结。
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手续完成后,会计人员可以正常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具体业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一定得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调出区外。当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在调出地或调入地完成。
会计专员信息档案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一定要保证调转信息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信息完整,调转信息中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必须在调入后补学完成。
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的所有事宜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会计专员继续教育政策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中《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继续教育指南》。
1.在岗会计专员年度考核。在岗会计专员需要由所在单位按年度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连续两年没有考评信息的,自动转为非在岗人员。
2.会计工作履历、会计工作年限。在岗会计专员履历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专员履历申报】中进行申报。非在岗会计专员待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后进行履历的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专员会计工作年限以会计工作履历信息为依据自动计算得出。
3.会计专员日常信息变更。会计专员信息发生变化,可以随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息变更。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考试、评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专员,其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申请变更,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12月份自动更新此信息,会计专员待信息更新后,上传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证书即可;会计专员由无单位变更为有单位,在【区内调转】模块中进行。
会计专员信息实行属地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我的面板】显示现会计专员管理地区、管理机构,日常会计专员信息管理事宜可以联系所属管理机构。
会计专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会计专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
1.会计专员登录上海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调出上海”模块提出调出申请,同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等相关资料。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专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等相关规定,本市自2021年11月1日开通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转网上办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计专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会计专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
2.会计专员在上海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下同)登录或注册后,通过“调入上海”模块提出调入申请。
3.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计专员信息调入本市完成;审核未通过的,相关信息予以退回。
4.会计专员在提交跨省调入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入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1.会计专员登录上海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调出上海”模块提出调出申请,同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等相关资料。
2.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调出。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会计专员在提交跨省调出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出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1.会计专员信息跨省调入和调出,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详细办理要求和操作程序,请参见上海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提示。
2.会计专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务必正确选择本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会计专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出,务必正确选择其他省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
3.会计专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调出时,有工作单位的,上传加盖公章的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填写);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且非在校生的,应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校学生,应上传学生证明。
4.会计专员已在本市报名缴费参加当年会计专员继续教育,但因尚未结束学习、尚未结束测试等原因,致使主管财政部门尚未确认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信息不得调出。
5.自其他省市调入本市后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在上海市会计专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模块办理。
还有很多地方还已公布信息调转的相关规定,因各地政策要求不一,建议大家到所在地财政局查看或咨询调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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