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2024年北京市会计专业方面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发布: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24-09-30 08:09:3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方面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3〕2号)文件精神,2024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定于2024年5月(初、高级)举行。现将2024年度会计资格(初、高级)报名考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门槛外,还一定要具有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门槛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本通知“一、考试报名”(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它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六)符合在京考试条件的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可在其现工作单位、学籍、户籍(含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所在地,选取其中一项所在地并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来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七)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详情请查看后面“具体说明”中的内容),审核人员将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来审核。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高级资格考试于2024年5月18日举行,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时间为8:3012:00。

  北京市初级资格考试报名费用为每科目56元,高级资格考试报名费用为70元。

  2024年度北京市会计资格(初、高级)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前期线上审核的方式。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按照报名系统的要求做网上报名、付费和提交审核资料。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2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初、高级)网上报名、付费及打印准考证网址:北京市财政局官网。

  (一)报考人员需自行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无法修改照片,请确认无误后再上传提交。

  (二)报考人需要进行考前线上资格审核,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②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除“(1)京籍考生须提供”的资料外,在京学校学生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现本校就读学籍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原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其他人员还须提供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近2年内(截止到2024年1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证明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除“(1)京籍考生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近2年内(截止到2024年1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证明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网上付费成功后,即为报名成功;报名考生不能办理退费申请,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确认自己的报名状态。

  (四)网上付费时间截止后不能再支付;请报考人员选择一种付费方式(支付宝或一网通),避免重复付费。

  (六)因北京市机位资源分布不均衡,部分报考人员存在跨区考试情况,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方法并组织专家对答卷进行雷同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对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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