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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师职业资格考试实
发布:审计服务   更新时间:2024-07-01 14:35: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做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依照国家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相关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继续教育,一直更新专业相关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好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四条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依照国家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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